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拉政发〔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放,由市环保局拟定的《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3日第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
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的要求,制定《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登记上牌前的新机动车和拟转入本市的二手车。
(三)凡拟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型及拟转入本市的二手车,必须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凡在本市拟销售的新机动车型,各销售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履行售前车型达标排放情况申报备案。
(五)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目录,对各经销商申报的拟销售车型进行达标排放核对,回复核对意见,备案并监督管理。
(六)通过市环保局核对备案的车型方可在本市区销售。
二、新车实施标准及检测方法
根据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1.2阶段)》(GB19756-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的要求,轻型汽油、轻型柴油、重型汽油、柴油汽车和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均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执行相应检测方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农用车)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执行相应检测方法。
三、新机动车型及拟转入车型申报
(一)申报单位
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经销的单位和拟转入本市二手车的持有人,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环保局履行新车(二手车)污染物排放申报。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销售的各类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农用车)、摩托车等。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1、提交在本市销售新车的申请;2、按车型填写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3、提交拟在本市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有效测试报告指当年或前一年有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同时承担机动车排放的检测单位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除工况测试报告需要提交三台份以外,其他报告只提交一台份;进口车辆可以依据有效测试报告申办;重型汽油车、摩托车在申报时,除要提交工况法测试报告外,还需提交有效的耐久性测试报告;4、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本市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法人、地址、邮编、电话);5、车型已经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批准;6、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以及维护保养、使用说明。
四、备案核对
(一)审核依据
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部达标排放车型目录及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对拟在本市销售或转入的二手车型进行达标排放核对。
(二)备案、变更
1、车型核对
市环保局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车辆车型进行核对,通过现场抽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车型给予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如适用标准发生变化时另行核对。
2、变更备案
经市环保局认定审核的车型,其污染控制系统或主要零部件如有改变,需及时向市环保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