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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第十四届学生艺术节的通知

  2.器乐、舞蹈、戏剧项目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按照展演节目总数的20%、30%、50%进行评定,按节目参演人数颁发优秀演员证书;校园集体舞只评定集体奖项,按照节目总数的40%、40%、20%评定一、二、三等奖,不颁发优秀演员证书。展演奖项由各区县艺术节办公室组织评定,市艺术节办公室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3.器乐、舞蹈、戏剧、校园集体舞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设立节目特色奖、最佳指挥奖、指导教师奖、最佳编剧奖、最佳创作奖等。
  4.艺术节所评奖项将作为北京学生金帆艺术团验收及评审条件之一。
  (三)“教师之歌”征集评定一、二、三等奖。
  五、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区县、学校开展活动与培训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教师之歌”征集
2011年4月15日以前区县上报集体项目(校园集体舞除外)展演节目获奖名册、优秀演员名单、推荐参加市级集体项目展演节目
2011年4月16日至26日市级集体项目展演节目资格审核
2011年4月18日市级个人项目展演报名
2011年5月至6月市级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展示
2011年7月“艺术之星”夏令营活动
2011年9月20日前区县上报校园集体舞展演节目获奖名册、推荐参加市级展演节目
2011年10月市级校园集体舞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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