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省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省发改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农委、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省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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