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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省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省发改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农委、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省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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