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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省商务厅、发改委、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省国资委、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省发改委、科技厅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省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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