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4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10号)精神,做好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省直部门的主要任务,研究提出一批对民间投资开放的具体领域和项目,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民航局、省财政厅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余为协办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由哈尔滨铁路局随时掌握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改革方案,省发改委会同省编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哈尔滨铁路局、省发改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省发改委、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