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在申报2011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10年出国(境)培训工作总结、培训成果(含图片)以及2010年已执行完毕的培训项目总结报告(要求提供文字及电子文本)。
(二)各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均应列入自治区项目计划内,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派出。未列入自治区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派出。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审以及培训人员选拔,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境外培训时间应在21天以上(东南亚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在14天以上);团组人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中长期培训天数在90天以上,所有中长期培训项目派出人员均须达到BFT考试高级水平;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所从事的工作应与出国(境)培训内容密切相关。
(四)请各单位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量和人员派出规模,原则上不能超过2010年数量。自治区外专局将参考各地各部门近几年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自治区出国(境)培训项目总体计划。
(五)对于境外的培训工作承担单位,各申报单位要首先选择与国外友好单位来承担境外培训任务;如果没有境外对口单位,则应选择由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由我们请示国家外专局培训司后,为你单位确定境外培训机构名称;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
(六)已作为审批类项目申报,若未被批准可以自转列入审核类项目的,请在计划汇总表中注明。
(七)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申报。
(八)2011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独联体项目及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延期至2012年6月底前派出。
(九)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团组;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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