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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作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确保执业行为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外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备案。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省、市(地)、县(市、区)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从2010年10月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我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现状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采矿、机电、地质、建筑(矿建)、通风、安全、环境、煤化工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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