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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粤人社办[2010]4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力资源技能培训和配置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提高各地劳动力资源技能培训配置效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情况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举办和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报送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次调查工作,各填报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含纸质报表及电子文档(电子表格可从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上下载),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收集后报送到省职业训练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在将调查表直接报送省职业训练局的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报送省职业训练局。
  三、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和省属职业培训机构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
  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11楼(邮编:510115)
  联系人:彭远智、周玉芳,联系电话:020-83178200、83368242
  传真号码:020-83178095,电子邮箱:gdzyxlzyf@tom.com
  附件: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

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教职工

人员编制(人)

在编职工(人)

其他人员(人)

外聘教师(人)

总数(人)

小计

财政拨款

自收自支

小计

专职教师

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文化技术

按学历分(人)

按专业技术职称分(人)

一体化教师(人)

专 

理论教师

研究生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大学专科毕业

中专及技校

其他

高级讲师(副教授)及以上

讲师

助理讲师

教员

未评

           

生产实习

按学历分(人)

按专业技术职称分(人)

按职业技能等级分(人)

指导教师

研究生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大学专科毕业

中专及技校

其他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

二级

三级

未评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可承担培训规模(人次/年)

2009年完成的培训量(人次)

其中:2009年度组织各类培训情况(人次)

参加技能鉴定获证情况(人)

小计

自办

合办

小计

自办

合办

创业培训

农村劳动力培训

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

再就业培训

其他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理论培训场地面积(㎡)

实训场地面积(㎡)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采取培训方式所占比例(%)

培训期限所占比例(%)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教学设备(台/套)

面授培训方式

远程培训方式

培训1个月以内

培训1个月以上

 

 

 

 

 

 

 

 

已开设培训的工种(个)

正在实施培训的

前10个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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