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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7〕9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濒临失传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拯救与保护;
  (二)对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发掘;
  (三)用于经认定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项目在工艺技术、流程等方面的创新支出;
  (四)对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奖励;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六)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传统工艺美术活动、宣传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项目资助。
  1.每年确定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和发展的品种及技艺项目并给予资助。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各不超过10个。对按查账征收税款企业的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个;其他项目,资助不超过8万元/个。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25%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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