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下达,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计划任务书”的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下达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本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二份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进行清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的经费节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双边或多边政府间、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内填写《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需鉴定、评估的项目,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