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支持对象为省内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
第六条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经费严格按照《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与立项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地方开展的重点国际科技与交流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3、项目申请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国际合作项目指南,登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在网上填报《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将《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归口部门盖章后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相关专家按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的项目和资助经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当年度科技计划下达实施。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下达后一个月内,认真填写《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计划任务书》,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