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审核
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流程如下:
(一)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市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的材料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三)召开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四部门共同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四)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在政府网站公告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公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五)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国税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至《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发布之日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进口设备部分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采购国产设备部分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外资研发中心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的具体手续按照海关和国税部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