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 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达到: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研发中心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投资和专职人员的统计计算方法
(一)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