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并根据《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专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海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精神,并根据《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基本条件:
本实施细则中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经过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部门,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