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企业的通知
(皖换新办〔2010〕15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企业招标工作。为确保家电以旧换新招标工作质量,现请各地按照以下条件和程序推荐企业:
一、推荐企业基本条件
(一)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销售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销售、配送、安装、维修服务能力,信誉佳、群众口碑好,是所在区域家电龙头销售企业,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原则要求销售网点能覆盖到县一级;
3、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销售网点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5、销售网点能够代垫补贴资金;
6、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7、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8、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二)家电回收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废旧家电回收及运输能力,估价合理、文明回收、信誉好、服务能力过硬,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备合法家电回收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回收网点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原则要求回收网点能覆盖到县一级;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销售网点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5、销售网点能够代垫补贴资金;
6、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7、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8、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各市推荐区域性家电销售、回收龙头企业各不超过3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连锁网点由企业总部作为经营网点统一申报,不列入推荐范围)。跨省(市)经营的家电销售、回收企业或家电生产销售公司可直接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