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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0修正)

  (十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九)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关于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规定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必要时,有关机关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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