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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应认真填写《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申报书》,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科技局归口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对已承担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研究任务,不得继续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后提交专家咨询论证。对论证通过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正式下达。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在接到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研究任务通知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任务书》,并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对无故不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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