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兵役登记,可以由县级兵役机关在毕业前到学校实施,有关学校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县级兵役机关,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在户口簿中用统一标记注明。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兵役机关确定的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本着均衡负担、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本级、本单位上年度征集数量或者上级预告征集数量的一定比例在应服兵役的公民中确定预征对象,并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九条 预征对象确定后,由县级兵役机关发给《预征通知书》,注明预定接受体格检查的时间。预征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当地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格检查。被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和兵役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应征公民接受有关审查和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逃避审查、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对调(迁)入时间不足半年、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居住地界接合部和有其他问题需要审查的应征公民,还应当组织联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及其亲属的政治表现和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办理招生、用工、录用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出境以及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情况,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