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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84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及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申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时,要依据卫生部和广东省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按照《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申报。各区卫生局要严格把好区属单位申报大型医用设备申请审核关,对经审核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能上报我委。

  二、各单位在申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时,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要求,对CT、MRI和LA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型、临床研究型和科学研究型3类逐级阶梯配置。配置申请报告及配置申请表中需明确提出符合要求的配置类型。

  三、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我委拟定了《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流程图》和《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流程图》,请各单位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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