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油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区环境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破坏油田设施、盗窃原油以及土炼油等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把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