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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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