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0修正)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作案工具;

  (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并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