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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0修正)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限制。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二)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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