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修正)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取土、挖沙;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供应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