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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修正)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调查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建立健全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五)对珍稀动物、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物种;

  (六)加强社会合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物、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挖土、采石、筑坟、围湖(围海)造田、野外用火等损害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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