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指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自律制度,指导入场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规范场内经营行为;指导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加强展销会组织管理,维护好展销会交易秩序;指导经纪人办理经纪人员备案,自律经纪行为,引导其参与“经纪活农”工程;指导粮食收购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粮食棉花市场秩序;指导农资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引导其参与“红盾护农”工程,服务“三农”。
(三)在合同规范管理工作中,积极制定或联合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本市合同示范文本,大力推广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积极化解合同纠纷;着力规范涉农合同管理,推进“合同帮农”工程;指导拍卖活动,引导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指导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扩大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增强诚信意识。
(四)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加强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认识,指导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依法发布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通过示范引导,教育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开展商品质量监测,依法发布监测公告和消费警示,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传授消费知识,指导消费维权;指导经营者落实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和售后服务承诺,引导大型商场、超市、企业建立消费争议经营者消费者和解机制,努力使消费争议化解在商家;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平台作用,依法受理消费争议,开展消费争议行政调解,努力使消费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状态;对消费者投诉较多、问题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针对突发性、群体性消费争议,及时向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通报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敦促企业及时整改,提高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六)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扎实推进商标战略,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提升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扩大商标注册量;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发展现代农业的水平;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质押商标权融资;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创建有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实施商标注册提示、续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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