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四)规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如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提示相关主体避免实施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预警,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劝告等。

  (五)示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等。

  (六)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在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积极探索行政调解等其他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在多种行政指导方式中选择实施效果更好、步骤更简、成本更低的方式,或者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实施综合指导。

  除行政指导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积极探索运用其他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如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表彰等,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商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行政指导可以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合同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权保护、广告监管、竞争行为规范、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一)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工商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通过提供登记须知、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和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许可事务,依法快捷有序进入市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提示企业提交真实合法的文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提交虚假文件骗取登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示分期出资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前置审批文件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提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验照手续;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依法退出市场;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公司、企业治理结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