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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工商法字〔2010〕14号)


各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落实“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维权是第一责任”的基本理念,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市局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商行政指导的含义和实施方式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直接体现服务理念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以寻求当事人理解和配合为前提,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高效性、灵活性等特点和优势,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帮助行政相对人实现利益递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将行政指导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管理手段相结合,配合使用,充分发挥各自在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工商行政指导,一般可以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一)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

  (二)辅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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