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团体化年检办法的通知
(津工商企管字〔2010〕10号)
各工商分局:
现将《企业团体化年检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团体化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企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提高监督管理效率,改革创新年检工作方式,规范企业团体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化年检,是指对设立有多家分支机构的企业、有多家投资关系的集团化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或其他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在全市多个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由企业总部或集团公司等申请,登记机关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为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采取集中审查年检材料、集中履行检查程序、集中做出是否通过年检决定的年检工作方式。
第三条 团体化年检要围绕检查企业主体资格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坚持积极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公司及相关投资企业等达5家或5家以上的可申办团体化年检。可由企业总部或集团公司等在每年年检期间直接向其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提出预约申请。
第五条 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实行团体化年检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并于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团体化年检。
登记机关未受理的,应及时提供其它方式的年检及相关的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团体化年检涉及多个登记机关的,由受理团体化年检申请的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需要市局协调、指导的,由受理申请的分局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团体化年检本着“谁登记谁年检”的原则,对团体化年检企业的成员单位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