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广州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并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复核。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县级市)、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自身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本分
| 1
| 年龄
| 35周岁以下(5分);36-45周岁(2分);46-55周岁(1分)
| 市公安局
| |
2
| 文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