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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0〕20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将《指导意见》传达到各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全面系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督促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真正落到实处,提高企业安全生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相关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足或缺陷,及时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措施和安全监控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应急管理,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各地要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0号)精神,创新安全监管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稳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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