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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21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落实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令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为认真落实34号令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根据34号令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切实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带班下井领导的任务、工作权限、工作纪律,以及对带班下井领导考核奖惩办法。
  (二)矿山企业要在每月28日前,制定次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并于月底前,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部属矿山、市属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它企业报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还应当在本企业网站、办公楼、矿井井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三)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档案须以矿井为单位建立,由带班领导亲自登记,主要记录带班领导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保存三年。
  (四)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是具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领导能力,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符合要求的矿井负责人。当企业有多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时,如矿井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独立的管理组织与领导班子,可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和授权,由矿井负责人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主要由矿井负责人履行带班下井职责的企业,企业主要领导及其它相关班子成员必须据实际情况,定期带班下井。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下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尽快按照规定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企业必须在2010年11月15日以前,严格按照34号令及本通知要求,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完善有关台帐。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34号令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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