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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0]43号 2010年11月4日)


市交通运输委: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青发[2010]11号)关于“2010年起,减免企业投资新建旅游标示系统的公路占用补偿费”规定,对企业投资新建旅游标示系统的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单位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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