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由公务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稽察办应当组织对稽察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稽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的,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稽察结果采用稽察报告、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 稽察结束后,市稽察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相关投资政策执行情况;
(二)投资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投资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