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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沈阳市政府令
(第18号)


  《沈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2010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沈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点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五)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

  (六)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

  (三)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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