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关于调整“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有关内容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在建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防工程安全,根据上海市建交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民防办《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将“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办理依据”中增加《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1731号和《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09]137号;调整《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二、“申办资料”中第6项《监理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监理招投标的工程提交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增加民防工程监理资质(资格)证书。
三、“申办资料”中第8项《民防工程建筑施工平面图》(非总平面图)调整为《民防工程建筑施工平面图》(盖审图章的蓝图)、地面总体平面图。
四、“申办资料”中第10项《民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表》(单建式工程提供)以新表式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