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非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前,应当将招募的目的、范围和有关要求向同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申请并备案;招募时,应当向志愿者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制定和使用由市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确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识从事其他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大型社会活动以及扶危济困、帮残助老、应急救援、治安防范、支教助学与未成年人帮教、人文和生态环境保护、文体科技与医疗卫生服务、普法与法律援助、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得志愿者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申请志愿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志愿服务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