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相应设置。街道、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10支安全生产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各乡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顺利实施。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
六、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