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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