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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要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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