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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的通知
(合价综〔2010〕134号)


本局各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我局《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集体审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保障政府制定价格(收费)合法有序进行,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和《合肥市物价局制定价格卷宗评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要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收费,下同)。
  第三条 制定和调整价格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体审议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综合法规处、成本监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事务处、监察室及有定调价格职能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集体审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集体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办处室定调价格初步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质询有关情况;
  (三)审议并作出价格和收费标准审定、核准、执行时间、公示等审议结论。
  第六条 集体审议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价格政策及《合肥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程序规定》,初步审核承办处室提交的定调价格的方案;
  (二)负责集体审议会议会务,拟草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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