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宣贯暨66个食品检验标准变更的通知
(赣质监认函[2010]13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
卫生部颁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国家认监委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对全国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新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为贯彻落实《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做好我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过渡换版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涉及食品类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宣贯。同时,对涉及66个食品检验标准变更的有关实验室进行标准变更现场会审。现将此次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宣贯内容
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