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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节能指标的情况。

  (二)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以及重点用能设备、设施和主要工艺的能效利用情况。

  (三)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能源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在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五)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监察是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

  (七)监察能源利用能耗限额标准、定额标准、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八)监察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提升节能监察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推进本领域、本行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按照《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要求,受市经济信息委委托,全面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主要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建筑、交通、公共建筑等领域的相关能源消耗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组建专门节能监察队伍,保障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各区县(自治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并协助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开展相关工作。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节能监察人员要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执法,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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