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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是强化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全社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依法监察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0%目标的最后一年,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确保国务院和市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面向社会,突出重点,从能源生产、储运、消费各个环节加大监督力度,使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落到实处,促进全市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确保全市节能目标的实现。

  节能监察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依法查处、违法必究。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重庆市节能监察办法》,完善节能监察法规体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市政、机关等重点领域;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行业;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大型电机、风机、水泵、锅炉窑炉等重点耗能设备。通过用户定期自查和节能监察机构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促进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近期,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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