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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等同于第1条标准,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学生及其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住房,且在招生学校施教区内实际常住、从未迁移过,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学生的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的房产证或户籍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2.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以学生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协议以新购房产确定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而确无产权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内学校学额情况相对就近指定学校安排入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规范为公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其施教区。
  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参加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2.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3.父母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4.升入初中的,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暂住证(房产证)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学校登记、预报名,学校审核合格后接收其入学。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七、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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