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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徐州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徐教规〔2010〕4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各企事业办有关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现就全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坚持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合法权益的原则,严肃招生纪律,严格督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并负责市区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保障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依法规范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保障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及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招生,其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由学校自主确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和分快慢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选优”招生。
  (三)电脑派位原则。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其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区域内公、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电脑派位学校,并制订电脑派位实施方案。电脑派位工作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下,由招生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四)阳光招生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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