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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徐教规〔2010〕5号)


各县(市)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09〕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资格
  经市教育局核准、在我市有招生计划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二、招生计划
  1、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热点高中计划的50%作为指标生,根据各初中学校应届中考报名人数(不享受指标生资格的学生除外)分配到区域各初中学校。
  2、外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3、所有学校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属地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
  4、四星级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三、招生宣传
  1、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校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宣传。
  2、未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
  3、各学校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炒作高考成绩,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
  四、招生操作要求
  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时间、统一步骤、统一程序、统一批次,由市、县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有高中新生录取必须通过招办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生。
  2、普通高中招生学生报名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县招办负责,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基础教育处(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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