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10〕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级政府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同级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