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事故查处结果报告备案制度。及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坚持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政府和单位负责人适时开展安全生产约谈,沟通工作意见,推进工作落实。
(二)着力强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 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充分运用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和取缔关闭等强制手段,重点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工矿商贸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关闭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打击生产作业场所的“三违”现象。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肃查处客货运输车辆、私家车和农用车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及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运输和经营单位的营运、营业资格,严厉打击农用车、微型面包车、私家车、二、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强化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坚持法定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层层落实责任。对新上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在项目立项、安全评价、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上严格把关,防止先天不足。对事关行政许可、审核发证、验收把关等重大问题和事项,要坚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严格现场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完善和归档工作,建立每月执法工作调度和行政处罚案件月统计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2. 强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专项整治。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和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不断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整治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切实抓好瓦斯治理示范县的创建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瓦斯事故。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工程。所有煤矿必须保证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监管和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制度。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非煤矿山“小散乱差”,再整合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天然气管道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保障管线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完成重大隐患治理。通过资源整合,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各地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严重隐患。深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抓好“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森林防火,严防火灾死亡事故。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紧紧围绕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等七个要素,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等行为。深化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对砂石采运船、施工船、客渡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大检查和隐患整理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水上安全。深化建设施工安全整治,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公路、铁路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防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理,加大对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检查整治力度,抓好火灾隐患治理,打击无证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铁路、民爆、农机、渔业、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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