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见附件)
各县(市、区)要层层分解2010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控制考核指标全面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相对考核指标的落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相对考核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待省政府下达我市后,由市安委会另行下达)
市级重点责任部门、单位除完成共同责任目标外,还应会同有关县(市、区)实现以下目标:
1.市公安局。不发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2.市交通局。不发生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水、陆交通事故及道路建设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3.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川西煤监分局。不发生因行业管理或监管监察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煤矿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4.市建设局。不发生因行业管理而负主要责任的建设工程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四)隐患治理工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落实受理安全隐患举报信息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安全隐患举报信息收集、受理、核实和查处制度,制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12350举报电话,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安全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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